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本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恒星世界商场内一楼大厅,趁无人之机,在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服装摊位内窃得蓝色风衣一件、咖啡色毛织外套一件后逃离现场。10月11日7时许,陈某某窜至该商场三楼,在被害人金某某经营的服装摊位内窃得粉色坎肩一件、绿色坎肩一件、米色坎肩一件后逃离现场。10月12日7时许,陈某某窜至上述地点,在被害人金某某服装摊位内窃得黑色风衣一件、橘色卫衣一件后逃离现场。
10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上述地点伺机再次行窃时被该商场保安控制后报警。陈某某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国庆
检察官助理:孟辰飞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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