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2********,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20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4日在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建设路南段被抓获,于2020年6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4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2日晚,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南关***,撬开功德箱后,分别窃取功德箱内现金5000元、2000元。
2、2020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庄行政村****,翻墙进入到该庙内,踹开殿门后,窃取现金150元;2020年3月27日晚、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翻墙进入到****内,撬开功德箱后,窃取功德箱内现金300元,400元。
3、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行政村*村***,撞开庙门,撬开功德箱后,窃取功德箱内100元现金。
4、2020年5月6日凌晨、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行政村*****,撬开该庙大门及窗户,撬开功德箱后窃取功德箱内2000元现金,在****像衣服内窃取120元现金。
5、2020年6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街***,翻墙进入到庙内,将***内管理办公室、***殿门撬开, 盗取现金共计2070元。
6、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村杨某某家,将杨某某家院内的一辆金鹏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车价值1626元。案发后,电动车追回已退还失主。
7、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村****,翻墙进入到庙内,将****殿门撬开,撬开功德箱后,窃取功德箱内现金2000元。
8、2020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东门北侧王某某的租赁房屋院内,将王某某停放于该院内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38元。案发后,电动车追回已退还失主。
9、2020年6月17日凌晨、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到太康县**镇*村***,翻墙进入到庙内,将***大殿门撬开,撬开功德箱后,分别窃取功德箱内现金560元、850元。
10、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太康县县城内,窃取他人一辆黑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车以600元价格卖给祁某某,经鉴定,被盗电车价值840元。案发后,电动车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葛某某、祁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部分系入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追回部分赃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郑某某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询问笔录4份13张,补充材料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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