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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房。2O02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6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0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8月27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0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安吉县递铺街道三官村街上玲通手机专卖店,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李某某放在店内玻璃柜子上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次日将该手机归还失主。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0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安吉县递铺街道老庄村***自然村**号门口,将朱某某晾晒于衣架上的一件胸罩和一条内裤盗走。

3、2020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三官村**自然村**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鲁某某放在工棚内的油锯盗走。经鉴定,该油锯的价值为1300元。该油锯已经扣押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某某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48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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