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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庄**号。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4时许,在临泉县**广场东北角,被告人陈某某将宋某某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及其电瓶价格为1136元。

2.2020年8月6日凌晨,在临泉县**厂一楼**门口,陈某某将李某某的一辆蓝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00元。

3.2020年8月6日凌晨,在临泉县**店南侧**巷内,陈某某将张某某的一辆黑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临泉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新日牌电动车进行扣押,同年10月2日将被盗新日牌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李某某、张某某电动车被盗案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退回部分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园园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1张,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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