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固镇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窜至我县**镇**村、**镇**村等地,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采用撬门别锁、攀爬院墙等方式多次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电瓶车、黄金首饰、古钱币等物品。同年11月9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瓶车及黄金首饰共价值49204元;经安徽省文物鉴定中心站鉴定15枚古钱币中,清代乾隆通宝11枚,清代康熙通宝2枚,清代雍正通宝1枚,清代大清通宝1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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