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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后民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4年7月30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徐晓菲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途径天长市大通镇元通东街的**日杂店时,临时起意,捡起路边水泥砖块砸碎日杂店玻璃门后进入该店,窃得现金人民币368.9元及香烟、饮料、手电筒等物。后陈某某将窃得的财物带回其住处,藏匿于写字台柜子里。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天长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香烟批发价格证明,被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632.078元;经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饮料、白砂糖、手电筒价值人民币193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天长市大通镇老街道后民房其住处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价格认定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兰先

检察官助理  王  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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