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7〕75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新小区,见王某丁停在小区楼下的轿车车门未锁,遂拉开车门,将车内扶手箱里的人民币11000元盗走。
2017年7月10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苗安派出所民警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 姝
代理检察员 徐桂萍
2017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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