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63********,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散户**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0时50 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途径田家庵区**的**采耳店门口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瓶车上挂着一个手提包,便趁人不备将该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20元,钥匙一串,李某某同事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7plus手机。被盗的玫瑰金苹果7P手机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28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将被盗物品返还给被害人,得到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图片、发还清单、谅解书;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拘役1-2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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