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肥东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北侧车棚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路基亚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坐垫下一钱包取出放于其住处的床下,钱包内有现金287元等物品。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及车内物品照片;2.受案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嵩
2020年7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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