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现住铜陵市义安区**镇*********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2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开发区********公司生产车间内,将15只圆凹形轴承座残次品、242只圆形和长条状铁片盗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1146元。另陈某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4日期间,还曾五次盗窃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圆凹形轴承座残次品、圆形和长条状铁片,后销赃铜陵市义安区**镇**废品收购点,得款约940元。
2、2020年5月8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东门马路对面停车场,将被害人钱某某的皖G*****黑色江淮轿车内一部GIONEE牌白色手机、20余元现金、黄山细支烟和硬中华烟各一包、冬虫夏草和润细烟两条、白酒13瓶(分别是:迎驾金星五瓶、海之蓝两瓶、口子窖一瓶、白色无包装瓶装酒两瓶、古井贡酒V9两瓶、云山陈酿一瓶)盗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2059元。
3、2018年7月6日凌晨1至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汪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3799元。
4、2017年4月8日凌晨1至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间停车场,将被害人闫某某的皖G*****黑色轿车后备箱内黄鹤楼白酒五瓶、硬中华烟五包盗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1224元。
5、2018年3月18时晚,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的皖G*****出租车内几十元现金、一张加气卡(卡内无钱)盗走。
6、2020年3月底一天凌晨1至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旁停车位,将被害人程某某的皖G*****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内70元零钱盗走。
7、2020年4月15日凌晨1至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旁停车位,将被害人程某某的皖G*****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后备箱内一包黄山烧饼盗走。
8、2020年3月14日2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旁停车位,将被害人管某某的皖G*****棕色别克车后备箱内一箱四瓶装迎驾金星白酒盗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380元。
9、2020年4月26日凌晨1至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东门24小时便利店门前停车位,将被害人盛某某的皖G*****出租车内约600元现金、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盗走。
10、2019年3月14日凌晨1至2时许,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入口旁**门前,将被害人汪某某的皖G*****黑色大众轿车内硬中华烟和徽商烟各一包盗走。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85元。
11、2018年9至10月份一天,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皖G*****白色丰田轿车内一张中国石化加油卡(卡号*************,在陈某某家中发现)盗走。卡内原有钱款为2409元,陈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至2020日4月24日三次至铜陵市义安区**加油站加油,共计消费578元。
12、2020年4月26日,陈某某窜至铜陵市义安区**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皖G*****白色吉利轿车内一张中国石油加油卡(卡号*************,在陈某某家中发现)、一张福柰特洗衣会员卡(卡号*********,署名赵某某)盗走。陈某某于2020年5月1日使用此加油卡消费70.8元。
13、2017年5至6月份一天,陈某某窜至铜陵市**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汪某某的皖G*****标致轿车内一张金逸影城会员卡(卡号***********,在陈某某家中发现)盗走。
14、2018年11月份一天,陈某某窜至铜陵市**饭店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皖G*****宝色奥迪轿车内一张金逸影城会员卡(卡号************,在陈某某家中发现)盗走。
另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中搜查出各种酒22瓶{分别是:两瓶西凤酒、一瓶华夏卯金氏酒、三瓶口子窖白酒、一瓶老窖原浆白酒、一瓶国口窖酒、一瓶五粮神白酒、一瓶老窖酒香白酒、三瓶黔将军白酒、两瓶尚天涯白酒、一瓶口子窖白酒(十年份)、一瓶古井贡酒白酒、两瓶高炉小池白酒、一瓶老窖酒香白酒(450毫升)、两瓶老窖香白酒(52度)}、三只手包(分别是:charmekonig牌、YRC牌黑色、BANDICOOT牌)、一只SONY数码相机、一只天王牌手表、一只飞科FS339剃须刀、一本2016年三十熊猫银币、一本亚投行57国货币本、一本CWT银币,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3211元;两张200元昆仑加油卡定额卡、八张永泉农庄会员卡均系其盗窃所得。经查证,未获得上述被盗财物被害人有效身份信息。
陈某某所盗窃财物,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173.8元(包含五次盗窃市******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物品销赃得款940元、皖G*****白色起亚智跑越野车内70元现金、皖G*****出租车内约600元现金、皖G*****黑色江淮车内20余元现金、卡号****************中国石化加油卡消费的578元、卡号****************中国石油加油卡卡号消费的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雅迪电动车、各种白酒、手包、加油卡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十八人的证言;4.被害人钱某某、汪某某、盛某某等十二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指认现场等笔录;7. 辨认现场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赃物若干(详见随案移送赃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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