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苏木**村。2011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前旗看守所。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察哈尔右翼前旗**镇**小区居民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一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
2020年6月2日凌晨至7时许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小区居民停放在该小区的三辆电动自行车(新日牌、赛克牌、新飞牌各一辆),盗窃三块电动自行车电瓶(雅迪牌两块、道易行牌一块)。
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许,被盗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及该车所载被盗的三辆电动自行车与三块电动自行车电瓶在丰镇市**区**村边河槽里被村民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周围的柠条地里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上专用的u盘一个及自制改锥等作案工具。陈某某被抓获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4300元,三辆电动自行车价格1050元(350元/每辆),电动自行车电瓶价格90元/每块(三块共计270元)。上述被盗物品价格合计562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经各被害人辨认后均已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自制改锥两把、胶皮手套一双、福田五星牌银色u盘一个、钥匙九把、8mm银色套口工具一个等;2.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一份、核查结果说明、情况说明、移交证据清单、陈某某户籍证明、移送案件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董某某询问笔录一份、丁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任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苏某某和马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王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两份、冯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讯问笔录三份;6.鉴定意见: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两份、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两份、提取笔录一份、扣押笔录两份;8.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陈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治宇
检察官助理:赵蔚
2020年9月 30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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