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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七里**号楼**单元**室。200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8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内,趁无人之机,作案三起,窃取曹某某、刘某某等人轿车内的烟酒、茶叶等物品,价值共计1640元。部分赃物追回。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处,趁无人之机,窃取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黑色奥迪轿车后备箱内的泸州老窖精品头曲D12酒一箱,价值1000元。赃物未追回。

2、2019年9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处,趁无人之机,窃取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银色大众轿车后备箱内的茶叶两提,价值200元。茶叶一提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9月1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趁无人之机,窃取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号大众帕萨特轿车后备箱内两条玉溪香烟,价值44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理明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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