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小学肄业,非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乡**村。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400元。2015年8月2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车至马站镇驻地杨梅经营的“谷泉原酒坊”商店,趁店内无人之机窃取吧台抽屉内现金1200元。
2.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乡**村其舅姥爷高某甲家中,趁其二舅老爷高某乙(智力发育不全)独自一人在家之机,窃取衣服箱子内现金500元。
3.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步行至**乡**村程某某经营的“仕文综合超市”,趁超市内无人之机窃取吧台抽屉内现金700元。
4.2019年9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乡**村申某某家中趁申某某外出送客之机,窃取其衣服内的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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