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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镇**村一个废弃的院子里。2006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撬锁进入青州市**镇**村聂某某家中,盗窃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00余元。

2、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撬锁进入青州市**镇**村李某某家中盗窃,被李某某发现,后逃跑。

3、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青州市**镇**村李某甲家盗窃,撬锁入屋后盗窃未果。

4、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郇某某家,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及啤酒饮料,价值共2060元。

5、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吕某某,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600元。

6、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盗窃崔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

7、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撬门进入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贾某某家,盗窃电动车一辆及电动汽车充电线,价值共700元。

8、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青州市**镇朱**村张某某家中,盗窃电动车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2000元。

9、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撬锁增进入青州市**镇**村张某甲家,盗窃电视机一台,该电视机价值500元。

10、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至青州市**镇**村,盗窃刘某甲摩托车一辆,该车价值800元。

1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进入青州市**镇**村周某某家中,盗窃电动车一辆,该车价值约1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盗窃11次,盗窃价值共计9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郇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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