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县**乡**村**组**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07年4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5月3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宁武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22分许,在太原市迎泽区**街**小区**号楼,被告人陈某某翻窗秘密进入被害人马某某位于**号的家中实施盗窃。陈某某盗窃过程中,马某某回到家中,发现陈某某并将其控制住,让其留下修脚刀、强光手电以及穿的蓝色裤子和腰带。陈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际,逃离现场。马某某经清点未发现家中丢失物品。2019年12月1日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翠翠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1.本案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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