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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车搭乘陈某乙到恩阳区文昌宫菜市买菜,经过 “恩粮宾馆”楼下时,发现文昌阁菜市附近岗亭处停放一辆“城市宝贝”CSBB型号的白色电瓶车,车钥匙插在锁孔上,陈某甲便乘机取走钥匙。当日17时许,陈某甲步行至停车处,便用钥匙开锁后将车骑走,停放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号隐藏。同月23日,陈某甲将该车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经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白色城市宝贝牌电瓶车现价值2100元。

2020年4月 2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恩阳区义阳大道“摩登时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7日,陈某甲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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