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发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社区**组**号附**号。因盗窃、抢劫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发昌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陈发昌窜至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西三巷,发现辛某某停放在登科西三巷30号门市外的一辆白色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在车上,便将电动自行车盗走停放在登科四巷一巷道内,随后又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易某某停放在登科西三巷一辆奥迪A6L轿车左后侧车窗玻璃撬开,将该车内十余元现金、一把别克车钥匙及一副眼镜盗走,后陈发昌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骑至恩阳区义阳大道桥兴网咖外后到网咖上网,被公安机关在网吧当场抓获。经巴中市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90元,别克汽车钥匙价值160元,折叠老光眼镜价值150元,被损坏的玻璃车窗价值1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辛某某、易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发昌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关于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意见书;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发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发昌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陈发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陈发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发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洲
检察官助理:王曙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8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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