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苑**幢**单元**202室,住常州市武进区**公寓**幢**单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邢辉和被害人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至9月间,在常州市钟楼区**园**幢**单元**室,趁人不备,先后46次采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民币5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51000元,并获得其谅解,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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