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江宗海(未满十六周岁)来到平南县平南镇九社小巷,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浩爵牌男装二轮摩托车(车架号LCS8BKPR2J5GK0673,发动机号J180104467)。2020年4月14日,平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平南镇平田村揽塘四屯陈业楚房屋前面的地坪查获了张某甲被盗窃的浩爵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张某甲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扳手、砖头、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表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江宗海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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