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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4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五华县**镇**村**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骑自行车窜至本市万江区**社区**路**巷**号对出处段时,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该处的小车(车牌为粤S1****),陈某某 上前拉开该车车门进入盗走放在车内的钱包(内有现金7000多元、银行卡等证件),后陈某某使用盗得的部分现金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价值3400.6元)。

9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骑自行车窜至万江区**基**路**巷**号门口处,见被害人许某某停放该处的小车(粤S6****),陈某某就上前拉开该车车门进入盗走放在车内的5包苏烟(共计约价值150元)、钱包(内有现金12500多元、银行卡等证件)。得手后陈某某随即将盗得的11200元存入其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后转至其微信账户中。

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万江区石美社区VK空间生活馆被抓获,在陈某某身上扣押上述苹果手机,在该生活馆扣押陈某某 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鉴定书,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焕年

                             检察官助理: 刘佩欣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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