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EK****号牌面包车搭载袁某某、毕某某、李某甲(已起诉)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花园**附近,由袁某某、毕某某、李某甲盗走被害人杜某某放置在该处的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1800个、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160个。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0120元。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9年4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驾驶上述面包车搭载袁某某、毕某某、李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附近,由袁某某、毕某某、李某甲盗走被害人李某乙放置在该处的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900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100个及电缆35卷。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8893元。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杜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及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