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到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的**场内,使用胶钳将**场内一批16平方、4平方等规格的电线盗剪并运走变卖。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到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村的**场内,使用胶钳将**场内一批16平方、4平方等规格的电线盗剪并运走变卖。
3、2020年8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又去到上述**场内准备盗剪电线时被村民当场发现并控制,后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达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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