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委会**市场**美容美体名店帮被害人叶某某办理网贷事宜,为了办理网贷,叶某某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开机密码等信息提供给陈某某操作。从当天至同月27日,在未征得叶某某同意的情况下,陈某某利用上述信息多次擅用叶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将叶某某的人民币共8498.88元盗转至自己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内。案发后,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退还了人民币3000元至被害人叶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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