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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2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51989********,黎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村朱份西街12号广州耐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通过爬墙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内,盗去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办公室内的佳能牌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590元)、笔记本电脑三台、移动电话二十一台及投影仪一台。盗后,被告人陈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经鉴定,案发现场的配电房北侧巷子排气管裤子17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口腔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05X1023

2019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市莲路官涌路段1号之3贝斯德迩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通过爬墙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内,盗去被害人邱某某放置在办公室内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相机三台和相机镜头一个(合共价值人民币7621元)及笔记本电脑三台。盗后,被告人陈某某携赃逃离现场。

同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镇**村**街**巷**号**房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出租屋内缴获被盗赃物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案发后,缴获的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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