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2********,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26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炎山牌自行车1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8元。
2020年5月2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26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上址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11元。
2020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195号莲塘商务大厦门前,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圣玛力诺牌电动车1辆,得手后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267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盗窃3次,盗窃财物数额为人民币4506元。
2020年7月20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巷**号**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森华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扣押的钥匙2把,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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