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4月6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被害人李某某租住的本区**街**号**房,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华为牌DUB-AL00型畅享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9元)1部。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手机已由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书证;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8.鉴定意见;9.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小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穗埔检刑量建〔2020〕216号《量刑建议书》3份。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现场勘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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