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路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委南门村**号旁边出租屋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床边充电的金立牌S9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40元)。
2019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再次来到该出租屋内,趁被害人冯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其放在枕头下的OPPO牌R9S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80元)。
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稔山镇范和村委大路街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现场缴获被盗窃OPPO手机一部。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吴某某、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致春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路街。
2.公安卷伍册、光盘叁张、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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