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惠城区三栋镇**村**住宿楼下,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华仔牌摩托车没有上大锁,遂由被告人陈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至别处,再由李某某接线、打火,将摩托车盗走。同日16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在惠阳区淡水**路**号**宾馆楼下发现疑似被盗车辆,后在宾馆**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和李某某。经鉴定,涉案白色华仔牌HZ125T-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价值2216.50元的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跃东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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