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后巷**栋**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曾因放火,于2018年1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又因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于2020年10月1日被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坊**栋**房内,趁同宿舍同事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用杨某某的手指指纹解锁了杨某某的手机,在杨某某的微信上使用转账功能给自己转账,再用杨某某的指纹确认转账。通过上述方式,从杨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及微信零钱包内分五次共计盗走人民币58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还欲继续作案,此时被害人杨某某清醒过来,陈某某遂立即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5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在被害人林某某家中(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借住的机会,乘林某某熟睡之时,将林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V30华为荣耀牌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086元。
2020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白云机场T2航站楼安检4号窗口进行安检时,被安检人员发现其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系伪造,即被安检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账户对账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妍茜
检察官助理 黄泽贤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