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冯某甲(另案处理,下同)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超市,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铺,盗走放在收银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300元以及店内约20包不同品牌香烟。

2020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冯某甲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奶茶店,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铺,盗走店内的4箱双汇香肠。

2020年3月5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冯某甲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水果店,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铺,盗走店内的现金人民币约300元。

2020年3月7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冯某甲去到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商铺,通过撬开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铺,盗走店内的2个收银箱,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