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从家中到赤坎区百姓村东八路篮球场旁领取快递时,看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篮球场旁边的一台黑色电动车车头夹着一台vivo NEX手机。陈某某取完快递后,趁没人在场将电动车上的手机偷偷拿走。2019年4月16日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缴获被盗的vivo NEX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306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扣押的涉案手机、监控视频、辨认记录、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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