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场**巷**号;因盗窃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詹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5月13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包装印刷厂仓库,盗走黄金含量4%的浪速牌黄金膏65克、黄金含量5%的金树林牌黄金膏500克、黄金含量6%的金树林牌黄金膏360克(共价值共计人民币21129.4元)和黄金含量7%的金树林牌黄金膏45克、黄金含量8%的金树林牌黄金膏43克(均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赃物无法追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人民币21129.4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升
检察官助理:李鹏楷
2020年11月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摩托车1辆、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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