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6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院**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0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监视居住;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0月17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趁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没有关窗、锁门之机,多次进入车辆盗窃财物,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24日5时,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门口,从车窗爬进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上述店铺门口的粤Y05***小汽车内,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两瓶酒及购物卡。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盗走的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876元;
2.2018年10月20日1时,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中心门口,从车窗爬入停放在上述店铺门口的鲁KLF***小汽车内实施盗窃,被保安人员郭某某发现并抓获;
3.2019年2月27日2时,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花园附近,从车窗爬入被害人徐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 CDN***小汽车内,盗窃被害人徐秋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4.2019年4月6日2时,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珠海市香洲区**花园附近,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 C08***小汽车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370元。
2019 年4月11 日13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珠海市**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徐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物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莹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碟四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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