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九和镇张某某预制加工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月**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紫金县九和镇张某某开设的预制加工厂工人,其自2019年6月份以来,趁该厂无人看管之际,从该厂盗窃电机、电机轮、钢丝、搅拌机、涵管模块、碎铁等物品共31次,并全部卖到九和镇杜某某开设的废品店,经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卖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3360元。被告人陈某某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苹果6S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撤案申请书、户籍信息材料等;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杜某某、李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雄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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