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居委**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春市春城实施了4起盗窃行为,所窃财物总价值17965.3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春市春城拥军路漠阳市场能发冷冻批发部北侧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温某某的天蓝色新世纪牌XSJ150-A型男装摩托车。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94元。
2.2019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春市春城东湖购物广场F幢陆吧音乐餐厅门前空地处,盗窃了被害人韦某某的车牌号粤QYT***白色本田牌WH110T-6型女装摩托车。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75.59元。
3.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春市朝阳路乐源华庭二楼停车场车库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关某某的车牌号粤QAU***红色益豪牌男装摩托车。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现价值人民币40元。
4.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春市春城朝阳路景阳楼二楼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粤QYN***白色豪爵牌HJ100T-7E女装摩托车。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5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温某某、韦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洪某某、康某某的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窃财物总价值17965.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年2月12日
附:
1.案卷材料3卷;
2.监控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3张;
3.证据目录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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