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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2361991********, 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街**巷**号**号。2007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其他盗窃案件被广元市利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同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 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HY****牌二轮摩托车从旺苍县城驶入昭化区**镇,将摩托车停放在**镇**路**院对面的天桥下,换上事先准备好的黄色外套、口罩、鸭舌帽、手套等服饰,后步行至**镇**路**号“**”楼盘下的**超市处,采用徒手暴力破坏超市门栓的方式,从侧门进入**超市,将该超市收银台货架上摆放的若干条未拆封和散包香烟、收银台抽屉里一个腰包及300余元现金、收银台靠窗边的货柜内摆放的一台电脑的主机和一台监控录像机等物品盗走,后将盗窃的香烟以1100元和7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在广元**大酒店里开超市的杨某和一陌生男子,所获赃款被其挥霍,其余物品被其丢弃,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被盗香烟和现金发还给被害人。

    2018年1月23日,经广元市昭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超市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认定被盗电脑主机、监控录像机、香烟的金额为4654元。被告人陈某某盗窃金额合计为4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仲某某陈述;

2、证人杨某、陈某付证言;

3、微信交易记录、**超市烟草编码、杨某和陈某付主动上交的香烟照件及香烟编码等书证;

4、价格认定结论书、DNA检验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49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陈某某未退赃,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东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3、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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