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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61990********,苗族,群众,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508号新康花园康乐西苑A3栋,通过攀爬防盗网进入302房内实施盗窃,后因找不到其想盗窃的财物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黄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向某、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提讯视频、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杰

2020年7月29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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