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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海关学院工业区的泰和布行仓库内,利用陈某甲所工作的“泰和布行”仓库与“生华布行”仓库仅一墙之隔的便利条件,进入“生华布行”仓库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仓库内的棉布精梭布30匹(价值人民币35479.5元)。

    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再次到上址,采用相同的作案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在仓库内的棉布精梭布30匹(价值人民币35479.5元)。

    200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再次到上址,釆用相同的作案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仓库内的棉布精梭布25匹(价值人民币29566.25元)。

200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甲再次到上址,釆用相同的作案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仓库内的棉布精梭布35匹(价值人民币41392.75元)。

2009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阿鑫”(另案处理)再次到上址,采用相同作案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乙放在仓库内的精梭精网布10匹(价值人民币12245元)。同月23日,陈某某找人将布匹拉到附近存放,随后案发,上述涉案布匹被缴回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村干部陪同下到广东省普宁市城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园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5********。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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