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上述均自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村**街**巷**号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池(不予估价)。
2020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池(不予估价)。
2020年8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村**巷**号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电池(不予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永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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