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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31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村**巷**号**房,盗得居住于上址的潘某某的铂金项链一条及吊坠一个,经鉴定,上述项链及吊坠价值人民币1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项链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潘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练志良

检察官助理:杨墨铭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光盘三张。

3.缴获赃物项链一条,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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