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1********,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2013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门前趁被害人朱某某醉酒熟睡之机,盗得被害人裤袋里的IPhone7 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90元)后被抓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3张。
3.证据开示表及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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