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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6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楼筑之康养生馆内柜台处将被害人韦某某放在此处的浅蓝色肩包一个盗走,肩包内有现金500元人民币、铁链装饰小提包一个、iPhone6 64G手机一部。

经鉴定被盗的iPhone6 64G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程程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关押在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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