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溪市院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岑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岑溪市**镇**商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白色摩托车前车桶内的一台iphone牌XR 128G黑色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镇**路,联系电话:1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