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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吴某某到平南县平南街道办城西街捷通通信店维修手机。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店内收银台电脑显示器底下的一台iphone Xs Max的苹果牌手机拿起来玩弄,之后趁店员卢某某接待其他客人不注意时将该苹果牌手机拿在手上并迅速离开现场。经查,被盗手机是赵某某放在该通信店维修的手机。经依法鉴定,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苹果牌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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