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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街**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室。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较轻,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从莫某某处借来的电动车,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基隆综合区下屯市场一家麻将馆到基隆综合区龙怀路“沟通100”移动营业厅办事。后陈某某从营业厅出来回到原停车处,坐上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发现车钥匙不能打开车锁。以为车锁损坏,便将该车推至航岭路一修理店更换车锁后将车开回麻将馆还给莫某某。但莫某某发现该辆电动车不是原车,陈某某便将该电动车停放在麻将馆附近,然后步行返回龙怀路“沟通100”移动营业厅门口找到原来的电动车并开回麻将馆还给莫某某。之后陈某某将之前停放在附近的那辆电动车开回柳州市柳南区竹鹅屯一民房藏匿,供自己使用。

2019年11月29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民警在基隆综合区下屯市场一家麻将馆内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民警在陈某某指引下,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亚天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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