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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宁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破坏防盗网进入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室,从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和金首饰一批,被盗现金和金首饰已销赃挥霍。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0610元。

2020年9月10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源广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碟二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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