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路过桂平市**医院**大楼时,发现**大楼前的树下停放着医院职工黄某某的一辆自行车没有上锁,便心生贪念,将自行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返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据、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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