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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1********,汉族,文盲,**,住桂林市叠彩区**乡**园**园**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满足私欲,于2019年7月底至8月22日期间,利用给桂林市叠彩区**乡**园**园**房粉刷外墙的便利,趁租住在二楼的被害人李某某不在家时,8次攀爬脚手架,从防盗网顶部空隙钻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其中7次盗走内衣、内裤、银行卡等物。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指认照片、作案现场方位图、结婚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蒋 勇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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