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幢**单元**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梧州市万秀区**广场**鞋店内,将被害人叶某某放置于试鞋凳上的一台Iphone 11手机(价值人民币5309元)拿走后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迪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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