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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横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横县横州镇洪德路农村信用社门前时,发现一辆未拔钥匙的白色电瓶车停放在该处,趁无人之机,便上前将这辆白色电车盗回家使用。经查,该车系孙某某所有,电机号是0410*******0090,车架号是135*******50。经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车被盗时价值为2709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盗得的电车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闭某某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现场视频监控刻录的光盘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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