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图财为目的,在玉林市玉州区**路**KTV门前盗窃了黄某某的—辆雅迪牌电动车。同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玉林市玉州区**路**酒店抓获陈某某并缴获了被盗电动车,之后将电动车返还给了黄某某。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人民币1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七百五十元),因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