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藤县**镇**街**幼儿园附近的空地,窃取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乐剑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桂R****C,发动机号KG40****,车架号LXKKDM3B0********),并将该摩托车驾驶到其家中附近的空地停放,供其个人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242元。涉案摩托车已于同年9月17日,由藤县公安局发还给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崇兼
检察官助理: 张婷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